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创新研究院章程(讨论稿)
作者: 时间:2023年06月09日 22:35 点击数:
产教融合创新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发展空间,特设立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研究院”)。为保障研究院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创新研究院应面向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引导作用,依托学校的人才和科研优势,为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开展创新与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项目产业化及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构建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创新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学校校长,负责全面行政工作,决定创新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及工作目标等重大事项。聘副院长(院长助理)若干,副院长(院长助理)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及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
第四条 创新研究院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产教园区管委会。负责创新研究院日常工作。
第五条 创新研究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支持指导专业院系跨界组织设立专门的研发中心,并对各研发中心实施业务指导。
第六条 设立研发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二)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企业事业单位科研课题、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任务的能力;
(三)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并能组织起一批为地方及企事业单位解决实际需求的科技应用研发团队;
(四)建设期内争取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稳定的经费支持;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具有逐步提升到账经费的能力;
(五)合作共建方提供相应的软硬件支持,有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必需的工作场地及条件。
第七条 各研发中心设立主任1名、研究员若干,研究员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和团队负责人组成,由二级院(系)院长(系主任)聘任,主任主持研发中心的日常工作,院长(系主任)负责研发中心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研发中心工作开展程序。创新研究院组织各研发中心代表学校与拟合作共建方协商后,向学校提出合作共建协议,报学校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共建协议。
第九条 创新研究院产生的科研成果(属于学校部分)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属学校。创新研究院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及知识产权的关系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投入创新研究院的经费,由学校预算统一拨付,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一条 创新研究院、各研发中心的经费包含学校投入、政府投入、企业投入、经营收入、项目引导经费和政策扶持奖励等经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及项目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考核机制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接受学校的年度量化考核。
第十三条 创新研究院负责对研发中心业务进行指导和考核。考核优秀者,报学校按照学校奖励政策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由研究院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决定给予调整或撤销等处置。
第十四条 研发中心撤销后形成的资产,凡归学校所有的,由学校收回。
第十五条 研发中心人员如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可随时解聘,并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创新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产教融合创新研究院
2023年6月9日